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现住河南省郑州市**区**路**号院**号楼**室。2018年3月1日至3月10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郑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19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晚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汝州市**路**号**宾馆住宿时,与尚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互殴,被告人马某某将尚某某耳朵咬伤。经汝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尚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赔偿尚某某各项损失130000元。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马某某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建伟
2020年2月21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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