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外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71********,汉族,大专文化,系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运营主管,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号**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无故用钥匙将被害人董**等人停放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一侧路边的六辆车划伤。经鉴定,车损共计人民币3,250元。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于2020年8月2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姚**等人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道外区发展改革局关于毁坏车辆的价格认定。
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且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在侦查机关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