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现居住于吉林省长岭县长岭镇某某村某某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7时20分,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吉J*****号轿车沿G334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长岭县前七号镇高六号桥附近时与前方因故障停放在路中线右侧的李某驾驶的吉JG****号重型半挂车追尾相撞,致车辆损坏、马某某及吉J*****号乘人边某某、马某乙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检测,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24mg/100ml。经讯问,马某某供认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马振东及李贺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害人边某某、李某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文书;
5.勘查实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德文
检察文员:高迪
(院印)
2020年7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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