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0********,回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本区**镇**村*社**号,无业。因本案于2020年9月30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5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甘LC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双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六十三师武警部队门前路段时,将相对方向沿路南机动车道行走的行人兰某某刮碰,致兰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9月15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4.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赔偿兰某某损失共计7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和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以及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无醉驾、酒驾前科,亦未造成有严重后果的交通事故,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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