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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第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44岁,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天镇县**乡**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楼**室。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左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7时12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蒙A****N现代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孙右高速左云收费站引道北环加油站时,与宋某甲驾驶的正驶出加油站的晋B****0尼桑牌小型轿车侧面碰撞,造成蒙A****N乘车人睢某某、晋B****0乘车人南某某、吴某某、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马某某酒精含量为150.97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睢某某、南某某、李某某、宋某甲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 .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酒精含量为150.97mg/100ml,系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生霞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天镇县***乡**村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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