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1〕3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5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镇**村**区**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被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至2013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天桥区308国道行驶至大桥镇海盟石化加油站停车。因在加油站内与工作人员发生纠纷,被赶到现场处置的民警查获。经对马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0±5.7mg/100ml。2020年12月8日马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户籍证明、表现材料;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其中,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明马某某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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