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9197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大连**机械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2时25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号牌为辽B****9的小型轿车沿鹤大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十里岗北收费站出口时,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现场查获。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06.6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马某某自愿认罪,并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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