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8〕45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21993********,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因犯罪地在城东区且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0日00时06分,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青A****号“凌派”牌小型客车自城中区文化街出发行车至城东区下南关街并沿该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于乐都路交叉路口时,与沿乐都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驾驶人寇某某驾驶的青A****号“丰田”牌小型客车相撞,发生马某某受伤且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日01时41分,当事人寇某某报警并陪同被告人马某某前往青海省人民医院进行伤情检查,西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值班民警于青海省人民医院对被告人马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含量为:118mg/100ml,随后带其至该院急诊科采集血样。事后被告人马某某同当事人寇某某签订赔偿协议,当事人寇某某出具谅解书。
2018年8月31日,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宁公刑鉴(理化)字[2018]905号《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的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交通事故照像说明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告知通知书、协议书、谅解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当事人陈述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寇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意见书》、西宁市嘉运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车辆性能技术检测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告知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光盘2张、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英
2018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3976****;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起诉书拾伍份;
4.《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视听资料:讯问光盘贰张、监控视频光盘壹张,随案移送。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布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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