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洛阳市洛宁县**乡**村**组,现住洛阳市涧西区**路**号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晚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豫C*****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九都西路银川路口时被长春交巡警大队查获,后被带至洛阳市第二中医院抽血备检。经河南省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查扣、抽血送检经过及视频、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小丽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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