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91972********,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系农民。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0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一辆车号为陕E****5小轿车行驶到澄城县交道镇中韩路时,被澄城县城区二中队交警依法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后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133.2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且能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