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011991********,回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第十三师**垦区**农场,住哈密市伊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日被哈密市公安局三道岭公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公安局三道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2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新L6****号小型客车(乘载王某某)从三道岭石料厂行驶至三道岭人民路24小时牛肉面馆前路段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马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101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王某某、魏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马某某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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