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公开版)_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61991********,汉族,初中毕业,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豫E*****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鹤壁市淇滨区太行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太行路与渤海路交叉口北300米处时,因踩刹车造成车辆甩尾,与王某某驾驶的豫E*****号牌机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碰撞,致使两车损坏,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在现场参与抢救,等候处理,在交警到来后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邵某某、王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等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

5、血醇鉴定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肇事,致一人死亡,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蕾

李书涛

(院印)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