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两轮摩托车,自东向西行驶到青龙满族自治县大巫岚镇大院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人宁某某、张某某相撞,致使车辆损坏,张某某受伤,宁某某于2019年3月25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在青龙满族自治县医院随办案民警到青龙满族自治县交管大队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交管大队认定:马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宁某某、张某某无事故责任。
2019年3月25日,被害人宁某某家属及被害人张某某收到马某某的赔偿款并对马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车辆上路行驶,过失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车辆上路行驶,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可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 刘文平
检察官助理 杨小利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