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检捕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长岭镇,现居住于长岭县长岭镇***号楼*门****。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6日被松原市森林公安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长岭镇,现居住于长岭县长岭镇****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30日被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汉族,大学本科,长岭县某某主任,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长岭镇,现居住于长岭县长岭镇***号楼*门****。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松原市林森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被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分别于2019年3月12日、2019年3月12日、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3月12日、2019年3月12日、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2019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被告人刘某某以600元承包了落实村一块林地(2006年1月8日-2027年12月30日林班号为:3林班251小班,林种为防风固沙林),后刘某某称其母亲李某某在该地块私建房屋等,于2012年6月11日,刘某某替其母亲李某某签订协议,将该地块及地上附属物以9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被告人马某某。2012年9月25日,刘某某以2000元价格与落实村续包此地块(2027年12月31日-2077年12月31日)。2014年11月27日,由刘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丈夫)正式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因办理相关手续需要,王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将该地转让给其妻子马某某。马某某于2012年在该地建立了某某粮库,并经营到2015年。2015年9月22日,马某某将该林地(某某粮库)以24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王某已,转让面积共29.36亩(经林业工程师实测),王某已将某某粮库更名为某某已粮库。2018年10月29日,三被告人主动到长岭县森林公安大队投案,并主动配合森林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
经勘测,三被告人非法转让土地面积为29.36亩,经评估,刘某某转让牟利46.674万元,马某某牟利84.409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明、土地流转合同、协议书、收据、土地承包合同、破案经过;
2.证人刘某某、王某已、于某某、李某某、王某丙、马某已、李某已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资产评估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栾德文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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