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1.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8119**********,汉族,本科文化,吉林省临江市人,现住临江市**庄园**号楼**单元**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31日被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临江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被告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8119**********,汉族,大学本科,吉林省临江市人,现住临江市**小区**楼耳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31日被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临江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通过微信寻找以帮他人代还信用卡赚取手续费的被害人,以自己信用卡欠款需要还款为由,与被害人约定需还款金额及手续费,将手续费及信用卡交给被害人,在被害人帮其还款后,马上打电话给银行申请信用卡挂失冻结资金,然后通过补办的信用卡占有被害人的钱款。被告人马某某、刘某使用此种诈骗方式,于2020年1月5日诈骗靳某某人民币16000元。于2020年4月24日,诈骗张某某人民币12800元。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每人分得人民币14400元。
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二人主动上缴赃款,并取得被害人靳某某、刘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靳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马某某、刘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刘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马某某、刘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丹凤
2020年11月13日
(院 印)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刘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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