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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马某光,男性,19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住侯马市XX办事处XXXXX号。2019年8月19日,被侯马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个月,缓刑两年执行;2019年11月9日,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侯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侯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葛某军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20日侦查机关撤回对葛某军起诉,2020年4月23日补充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汽油,至案发查获汽油4700升,非法销售额达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拒不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成品油经营的相关规定,在未取得批准许可,无经营手续的情况下,向他人出售汽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处于缓刑考验期,应当撤销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国红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羁押在曲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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