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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虎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起诉书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秘密★庭审前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

被告人马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淅川县**镇**号附**号,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路**小区**号楼**室。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7月25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3月9日被西宁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西宁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虎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1241972********,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湟中县******号,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3月9日被西宁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日被西宁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宁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虎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9月9日,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2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24日,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12月,被告人马某、虎某某多次通过手机微信商议从境外购买象牙等珍贵动物制品走私入境后在国内销售牟利事宜。2019年3月4日至3月5日,被告人马某通过顺丰快递将走私入境的象牙手镯、项链等珍贵动物制品分3件包裹邮寄给被告人虎某某。3月7日侦查机关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将准备收取其中2件包裹的被告人虎某某抓获,在河南省郑州市将被告人马某抓获,并在被告人马某住处查获其从境外购买的象牙、狮骨、狮牙、穿山甲鳞片等珍贵动物制品。次日侦查机关在拉萨市查获第3件包裹,又在郑州市截获被告人马某于3月7日邮寄给被告人虎某某的包裹1件,查获虎皮1张。

经鉴定,从被告人马某邮寄给被告人虎某某的3件包裹中及在被告人虎某某住处查获象牙制品400件,共计26.835千克,价值人民币1119383元;从被告人马某住处及截获包裹中查获狮骨、狮牙价值人民币60000元;象牙制品2.72千克,价值人民币113334元;穿山甲鳞片26.26千克,价值人民币1799360元;虎皮1.1张,价值人民币8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虎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象牙等珍贵动物制品至境内,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翔斌

                                  202012

附:

1被告人马某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虎某某现羁押于青海省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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