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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骗取贷款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成武县**镇**楼**村**村**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10月10日,被告人马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决)以智某某的名义,通过虚构的转包车辆协议在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智楼信用社贷款30万元,该笔贷款被张某某用作他用。该笔贷款经催收逾期未还,给成武县信用联社智楼信用社造成3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2、2012年1月19日,被告人马某某以经营煤矸石厂的虚假理由在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智楼信用社贷款20万元,该笔贷款被马某某用作他用,经催收逾期未还,给成武县信用联社智楼信用社造成2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利昌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楼**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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