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6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乡**村委**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马某某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其羁押期限一次,于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位于会泽县**乡**村委**组支某某家住房旁堆放的松毛草堆点燃烧毁,后火情被村民扑灭。经认定,起火原因为马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支兴堂户松毛堆,蔓延扩大成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堪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火灾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放火行为已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检察官助理:赵瑜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1册、光盘5张、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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