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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生刑诉〔2020〕**号 

被告人某甲,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夷山市,住福建省武夷山市**乡**号,现住福建省武夷山市**乡**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饶某甲,为了种茶,携带油锯、柴刀,到福建省武夷山市**乡**村“**”山场(“***”山腰的山坡处,林业二类基本图为054林班07大班010小班,林权属**村集体所有),将山场内的林木劈枝或者伐倒,并遗弃在山坡的山坑边。经鉴定,被采伐山场面积为8亩,采伐树种为阔叶树、马尾松,折立木蓄积量为28.4955立方米。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饶某甲主动到武夷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砍伐林木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柴刀一把;

2武夷山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关于作案工具的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武夷山市林业局出具的检尺底单,**林业站出具的林权证明等书证;

3证人柴某甲、伍某甲、饶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以及现场照片;

6补充鉴定意见以及鉴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饶种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甲,无视国家森林法规,砍伐毁坏林木509株,折立木蓄积量28.495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饶某甲(13*********)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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