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临沂市罗庄区**处人,住临沂市罗庄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8年11月27日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取保候审,2019年4月2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7年7月,被告人颜某某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临沂市罗庄区**村西二龙山上,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并销售。经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七地质大队核查并经山东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储量评审办公室审定,被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的动用量为23461立方米,计60890吨。经临沂市罗庄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的价值为人民币7534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物证;书证;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26391****、1505497****)。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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