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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起诉书(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899号

被告人顾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86********,汉族,技校,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住浙江省平湖市**镇**村**里**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平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48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顾某甲给付余某某价款62480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019年5月10日平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48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顾某甲给付孙某某货款43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顾某甲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2019年5月17日到2020年3月26日期间,被告人顾某甲多次通过微信充值虎牙直播APP,用于娱乐消费,共计52940元。2019年10月3日至12月12日期间,被告人顾某甲通过支付宝购买境外赌博平台彩票赌博,共计152338元。

2019年5月16日至12月17日期间,被告人顾某甲使用的支付宝账户存在大量交易流水,收入合计1291191元,支出合计1486254元。2019年4月29日至12月23日期间,被告人顾某甲使用的泰隆银行账户存在大量交易流水,收入合计314825元,支出合计314975元。2019年4月27日至2020年3月21日期间,被告人顾某甲实际使用的其父亲顾某丙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存在大量交易流水,收入合计1274053元,支出合计12777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入所人员身份核查系统查询记录、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泰隆商业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顾某丙、王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挥霍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一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乙

2020年9月2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顾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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