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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现住蚌埠市禹会区**小区。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怀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顾某某伙同他人在网络上发布非法的“亿凯国际”和“龙嘉国际”外币交易平台等信息实施诈骗。2019年11月,被害人游某某通过互联网浏览到该信息,遂添加顾某某为微信好友,其于同年11月13日、23日按顾某某指示,向周某某(另案处理)支付宝账户进行转账,被骗人民币245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怀远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网络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云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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