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149号
顾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51989********,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永县**乡**村**组**号,现住址湖南省江永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 于2020年5月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通过微信认识受****,之后与彭某到贵港市港南区中山南路380号南部都市酒店6013号房住宿。至2020年4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顾某某趁彭某睡觉之机,将彭某放在包内的一枚金戒指、一块手表及一台苹果手机盗走离开宾馆。后将盗得的金戒指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贵港市港北区凤凰街***金店的董某某。被盗的手表价值人民币500元、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89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的手表和手机,并退还彭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扉
2020年8月6日
附:
1、 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2、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 量刑建议书壹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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