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项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住连城县**镇**村**路**号,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清流县,住清流县**乡**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清流县,住清流县**乡**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罗某甲、罗某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7日凌晨,在蛇头(具体身份不详,在逃)的安排下,被告人项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及其他欲偷渡人员(具体身份不详,在逃)从缅甸果敢特区老街市乘车到达中缅边境,共同步行进入中国境内,再乘车到达镇康县南伞镇。同年7月28日,三人乘车前往昆明途中经过耿马自治县河外养护街道执勤点接受民警检查盘问时,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活动轨迹、通话基站信息等。
2.被告人项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3.检查、辨认等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罗某甲、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罗某甲、罗某乙违反国家边境管理制度,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仁俊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罗某甲、罗某乙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公安卷2册,光盘1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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