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号之三。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项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在其家中吸食毒品。被告人项某某分别于2020年8月13日下午、2020年8月21日下午、2020年8月23日晚上8时许,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曾某某在自己位于阳江市江城区**街**号之三的家里吸食毒品“冰毒”。2020年8月23日晚上22时许,公安人员在阳江市江城区**路**附近抓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项某某和吸毒人员林某某、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项某某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永周
检察官助理 冯麒元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项某某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