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平检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韩洪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小区。2008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五常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8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五常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小区。2013年4月27日因聚众赌博被五常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洪某、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9年9月19日、1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2020年1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末,被告人韩洪某以被告人李某某与于某某经营的**公司的名义扣除利息借给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19.8万元,直到2012年9月赵某甲一直未将该款还给韩洪某。2012年9月7日上午,韩洪某、李某某让于某某驾车拉载其到五常市**镇找赵某甲还钱未果,韩洪某等人将赵某甲拉到五常市区,并将其控制在五常市**宾馆房间内逼迫其还钱。一直到2012年9月10日上午,赵某甲的父亲赵某乙报案至五常市公安机关,当日赵某甲在该宾馆内被公安机关解救。
经侦查,被告人韩洪某、李某某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五常市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韩洪某、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五常市第二殡仪馆证明,任某某的工作日记复印件;
2.证人赵某乙、于某某、张某某、何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韩洪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洪某、李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韩洪某、李某某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韩洪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婉婷
2020年2月10日
附:
1. 被告人韩洪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