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市**县**镇**路**胡同,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6月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景洪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景洪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2019年9月17日报送本院。我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8日17时50分,西双版纳边境管理支队**边境检查站在**高速公路**查缉点开展公开查缉,执勤人员在对景洪开往昆明的云A*****的散客车进行检查时,从第三排座中间位置的韩某某携带的棕色行李箱底问夹层内查获毒品可疑物2片,经称量,净重1751.2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永久运输毒品海洛因净重1751.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运输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飞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有关涉案物品保存在景洪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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