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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盗窃案_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203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住双辽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院批准,于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4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廊坊市安次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利用开锁工具将该户房门打开后,盗窃硬盒中华香烟一盒。

被告人韩某某于2020年1月9日被民警抓获,涉案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报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2.物证:开锁工具;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频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旭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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