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8〕262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71********,汉族,初中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镇**村*组,住汝州市**家属楼*号楼*单元*楼东户。因犯私放在押人员罪于2003年11月20日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4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被告人韩某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申请办理一张卡号为62590741********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0万元。2013年至2014年期间,韩某甲多次使用上述信用卡消费,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还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自2014年7月至12月多次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催收还款,韩某甲在归还65000元后不再还款,且更换联系方式。经查,截止2017年12月,韩某甲应归还欠款本金为64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马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韩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淡亚锋
李冬冬
2018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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