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967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11月21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2019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韩某某在**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及其本人未取得吸收资金资质的情况下,在唐山市丰某某经营**公司丰某某一店并任店长。韩某某在经营过程中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先后承诺只要缴纳一定金额的会费就能成为**有限公司老妈乐商城会员和**有限公司的仁爱商城会员,可享受每天不同程度的返利、免费领取礼品和旅游等,陆续向陈某某等54人非法吸收存款金额总计人民币14514681.00元,约返还8947194.00元,尚有约5567487.00元未予返还。被告人韩某某将其吸收存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到“老妈乐”公司工作人员于某某、余某等人的银行卡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秋华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6册,鉴定意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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