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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诈骗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7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河南着**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镇**村**号,住郑州市惠济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韩某某和牛某签订了石门山风景区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后由于韩某某未如期支付首付款,双方即将合同解除。韩某某利用失效的石门山风景区转让协议复印件,对外出租石门山景区土地使用权。韩某某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大河国际酒店,先后骗取被害人巴某某20000元、邓某5000元、郭某某3000元。后韩某某为了稳定被害人情绪,又谎称其已取得石门山景区旁的将军山承包经营权的事实,向被害人承诺可以将原先的石门山土地置换为将军山的土地。

韩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在郑东商业中心被民警抓获。案发后,韩某某赔偿被害人巴某某人民币30000元,邓某、郭某某共计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三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微信转账记录、卢氏县石门山旅游开发合同、卢氏石门山景区转让协议、石门山景区“新土豪”会员认购单、土地承包合同、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2.被害人巴某某、邓某的陈述;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鞠  锋

检察官助理:李  彬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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