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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62号

被告人韩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3197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路**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4月1日被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抓获,寄押于山东省淄博市看守所,于2017年4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刑事拘留,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5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7月4日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行为地在保税区,该院无管辖权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将案件移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7日以该案主要犯罪地在保税区为由将该案移交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7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7年9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重新收案,本案于2017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7年12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重新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29日,王某甲(已决犯)伙同韩某乙(另案处理,在逃)及被告人韩某甲等人成立了山东**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股东是王某甲和被告人韩某甲,同时,被告人韩某甲担任山东**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责财务工作。

2014年9月,王某甲伙同韩某丙(另案处理)、韩某乙等人成立了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用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自2014年11月13日至2015年2月12日,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王兆安指示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会计申某某以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山东**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为逃避查处,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指使被告人韩某甲于2015年4月13日将公司变更名称为山东**经贸有限公司)虚开了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35407771.8 元,税款合计人民币5144719元,上述税款已全部认证抵扣。

2014年10月,王某甲、韩某乙指使被告人韩某甲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山东**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开给广饶县**工贸有限公司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东营市**石油助剂有限公司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六组发票价税合计是632399元,税款共计是91886.03元。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山东省广饶县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王某甲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好后交给杜某某(已决犯),由杜某某交给广饶县**工贸有限公司和东营市**石油助剂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聂新(已决犯),聂新在收到发票后按增值税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的3.8%-4%支付了购票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材料、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291刑初359号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明细表、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认证抵扣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证明、韩某甲、杜某某、韩某丙、王某乙的农业银行账户明细、山东**经贸有限公司(原山东**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企业登记、变更信息、销户申请书、山东**经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流水、石玉坤的账户明细;

2.证人王某甲、杜某某、申某某、某某某、盛某某、王某乙、韩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造成国家税款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甲系从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邵磊
检  察  员:  吴海

2018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一张、申某某的询问笔录一份、韩某丙的讯问笔录一份、辨认笔录一份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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