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检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11971092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派出所,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甘店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5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冀D*****(冀****挂)号半挂牵引车沿102国道由哈尔滨往长春方向行驶,行至102国道1190公里+100米处时,与对向由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吉A*****号微型面包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刘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韩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等;
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承担此起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崔航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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