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镇**村**委**组,住黑龙江省**市**家园**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2月2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8时50分,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A****号挂车,沿10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1126公里加50米处,与横过道路行人全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全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抢救伤者,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车,致一人死亡,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行为,鉴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全某某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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