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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故意伤害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区**镇**路**社区*号楼*单元*层*室,租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村*组,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同意且本院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追加犯罪事实一笔,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3日晚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韩某某以找其生意合伙人罗某某为由到宝鸡市金台区罗家塄村罗 某某家中,后与罗某某的丈夫欧某某发生争吵和厮打,厮打期间韩某某使用事先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中被害人欧某某的左胳膊致其受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欧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韩某某投案自首。

2、2019年8月10日21时48分左右,被告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陕VJ**小轿车行至宝鸡市渭滨区福氮大桥南头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8.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照片说明等书证;

2.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血醇检验报告;

3.刑事现场辨认笔录;

4.证人罗某某、范某某证言;

5.被害人欧某某陈述;

6.被告人韩某某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韩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博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宝鸡市金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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