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724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休宁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1月21日期间,被告人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嘉善县**镇**村**号其经营的**餐馆内多次组织不特定人员用扑克牌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6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另查明,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扑克牌、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
2证人贾某某、俞某某华、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0余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钟益民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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