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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合同诈骗案起诉书(公开版)_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81********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办事处**村*号附1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韩某某在不具备履行合同实际能力的情况下,在武定县政协一楼的“武定县众家禾通用机场”办公室与被害人王某某签订了一份《原料(铝土)购销合书》,并收取了被害人王某某20万元人民币铝土预付款。后被告人韩某某未履行合同,且一直推诿拒绝归还预付款。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已退赔被害人2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报案材料、户口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军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全案卷宗贰卷;2.被告人韩某某现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办事处**村*号,联系电话188********;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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