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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韩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镇**村**号,现住靖边县**村。曾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6月11日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于2013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6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韩某某,驾驶证情况:C1。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6日00时36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蒙K****8号灰色别克牌小型汽车,从靖边县**村某某家中出发,准备去往靖边县新车站接人,途经靖边县新伙场乡村道路,行驶至靖边县王家庙建材市场南门附近路段处时,被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三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韩某某体内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建荣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在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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