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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大房身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惠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德惠市大房身镇姜家店村四社水泥路时与王某某驾驶的吉AB****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韩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后从送检的韩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5.17毫克/100毫升,案发后韩某某赔偿王某某车辆维修费3300元,到案后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韩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笔录;

5.​ 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侠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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