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77********,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巷**号,系农民。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驾驶一辆车号为陕E****3的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澄城县万泉街八路西200米处时,被澄城县城区一中队依法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48mg/100ml。后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130.4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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