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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不起诉决定书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韩**,男,汉族, 1970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102231970********,小学文化程度, 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现租住在宝鸡市高新区******号,自由职业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9日晚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韩**酒后驾驶C****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韩**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0.1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涉嫌危险驾驶罪。韩**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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