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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8********,,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费县人,住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镇**村。2019年6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鲁******牌照的红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临沂市罗庄区沿滨河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湖北路路段时,被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韩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3.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缓刑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96696****)。

_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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