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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甲滥伐林木案起诉书(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8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南丹县,住南丹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韦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南丹县吾隘镇吾隘村拉力屯“纳重坡”(地名)砍伐自家的树木。经南丹县山口林场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被砍伐的林木立木蓄积量共计18.60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以及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韦全旺

检察官助理:韦思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南丹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336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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