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二部刑诉〔2021〕69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86********,傣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住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1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民警在开展工作中获悉有吸毒前科的被告人韦某某有复吸毒品的嫌疑,当日16时许,民警到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韦某某的家中将其查获,在其卧室床头旁一黑色铁盒内查获其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3.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5.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人身查笔录、毒品重量称量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3.05克,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仁俊
2021年2月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公安卷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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