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1〕192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1********,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镇**村**组。2015年因无证驾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2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1时许,被告人韦某某来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号**路段,将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汇能牌TDT1815Z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40元)盗走。破案后,公安民警起回被盗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10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韦某某来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道欧鸿大机械厂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金箭牌TDT2908Z型电动车(无法鉴定价格)盗走。破案后,公安民警起回被盗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10月18日2时许,被告人韦某某来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公寓门口,将被害人毛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红色健丽保牌TDT124Z型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68元)盗走。破案后,公安民警起回被盗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韦某某先后实施盗窃三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7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车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毛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5.价格认定结论等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聂成文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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