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社旗县,现住晋庄镇**村**号。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涉嫌拐卖的妇女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经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介绍,徐某某、徐某某(均已不起诉)二人在家中以9.5万元价格将唐河县上屯镇**村**村村民李某某从越南拐卖的一越南籍女子收买作社旗县晋庄镇**庄村**村村民徐某某的妻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赵某、徐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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