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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某、杨某某、谢某某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李某某介绍贿赂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89********,汉族,大专文化,郁南县****大队原大队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号,住郁南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次日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云浮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91980********,汉族,大专文化,郁南县**局***大队原副大队长,户籍地郁南县**镇**村**村**号,住郁南县**镇**栋**。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次日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云浮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21988********,汉族,专科文化,郁南县**局**大队原副大队长,户籍地郁南县**镇**村**村**号,住郁南县**镇**栋**。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20日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云浮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21988********,汉族,中专文化,郁南县***公司职工,户籍地郁南县都城镇**居委**路五巷10号,住都城镇城东居委**路五巷10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20日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云浮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杨某某、谢某某涉嫌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贿赂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12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韦某某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李某某介绍贿赂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014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工作中认识了时任大河水库管理处的被告人韦某某,此后逐渐成为朋友。2016年间,李某某通过他人又认识了从事盗采河砂犯罪活动的邹某某(另案处理),并成为朋友,经常在一起吃喝玩乐。2018年6月初,李某某介绍邹某某认识时任郁南县****大队大队长韦某某。为使盗采河沙犯罪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经聂某某(另案处理)同意,邹金某某先后四次通过李某某送给韦某某8万元,其中韦某某分得5.5万元,郁南县****大队工作人员刘某某(另案处理)分得1.5万元,郁南县****大队副大队长欧某某(另案处理)分得1万元。李某某获得邹某某给予的介绍贿赂酬劳3万元。

2018年6月,李某某接受邹某某的委托,请求韦某某对邹某某等人的盗采河砂犯罪团伙给予关照,韦某某同意后,李某某送给韦某某一张电话卡作专线联系使用。2018年6月至10月间,邹某某多次通过李某某向韦某某打探查禁盗采河砂执法行动、巡查等信息,韦某某也多次通过该电话将查禁盗采河砂执法行动等信息通过李某某透露给邹某某,帮助邹某某犯罪团伙逃避打击。其中在2018年9月14、17、20、23、25日,韦某某通过李某某向邹某某泄露查禁盗采河砂巡查、执法行动等信息。

二、被告人杨某某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017年2、3月份,邹某某认识在郁南县****大队工作的被告人杨某某,经交往多次逐渐熟悉后,杨某某答应邹某某在其盗采河砂时给予关照。2018年1月至6月间,杨某某先后6次收受邹某某送的人民币合计6万元,以及手机1台、洋酒2瓶、香烟1条。

2018年1月至10月期间,杨某某通过邹某某送的手机将郁南县**人员值班巡查的路线、时间、地点、人员等信息透露给邹某某;将突击检查行动、群众举报等情况,在出发前先向邹某某通风报信,其中分别将2018年3、4月份的水政巡查值班表提供给邹某某。2018年9月27日晚上,杨某某还召集邹某某、被告人谢某某到其家中,为当天查扣邹某某盗采河砂团伙的6008号货船如何处理、取回等问题出谋划策。

三、被告人谢某某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被告人谢某某与邹某某系郁南县千官镇同乡,两人认识多年,多次交往后逐渐成为朋友。2018年4、5月间,邹某某请求谢某某在开展查处盗采河砂行动时提前通风报信,谢某某当时拒绝。同年6月,邹某某再次请求谢某某帮忙,谢某某答应。2018年6月至9月期间,谢某某先后6次收受邹某某所送现金合计共4.5万元,其中1万元系邹某某送由谢某某向其在德庆县公安局工作的同学覃某锋疏通关系的费用,但覃某锋拒不受贿,而谢某某亦未将该钱退回给邹某某。

谢某某多次将其受局领导指派参与查禁盗采河砂联合执法行动的部署、时间等信息提前泄露给邹某某,帮助其逃避处罚。其中,2018年9月3日,谢某某在广州出差期间,收到县公安局的指令于9月4日带队到县水务局集合,开展整治、清理西江沿岸盗采河砂联合执法行动。谢某某随后以微信语音通话方式将该信息透露给邹某某,9月4日,谢某某在联合执法行动中还以发送微信定位方式将其行动地点泄露给邹某某。2018年9月27日凌晨1时许,云浮市水政监察支队暗访组发现在郁南县都城镇古丰村对出西江水域有正在盗采河砂的抽砂船1艘、非法装载河砂货船2艘,经过沟通协调由郁南县公安局出警处置。当日凌晨2时许,谢某某收到分管副局长李某智的指令带领巡警大队值班辅警配合郁南县河砂整治领导小组副组长余某洪工作,并带领工作人员到达都城镇商贸城渔政码头开展执法行动。途中,谢某某以微信语音通话方式将该执法行动信息泄露给邹某某。邹某某收到信息后,立即安排正在盗采河砂的抽砂船、货船逃跑。凌晨4时,在市水政监察支队暗访组现场指挥下,只查扣装满盗采河砂的6008号货船,其余抽砂船、货船各1艘成功逃脱。当天晚上,谢某某还受邀到杨某某位于都城镇星湖花园的家中,与邹某某、杨某某共同商议,为如何取回被扣押货船出谋划策。

另查明:被告人韦某某、杨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的家属已向云浮市监察委员会代为退出赃款,分别为:5.5万元、6万元、4.5万元、3万元;欧某明、刘某国已向郁南县监察委员会退出的赃款,分别为:1万元、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杨某某、谢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杨某某、杨大铭作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协助被告人韦某某实施通风报信行为,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杨某某、谢某某、李某某均系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均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捷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杨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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