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11968********,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乡**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1,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4********,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乡**村,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2,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11971********,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乡**村,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樊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6********,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乡**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3,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5********,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乡**村**组,现住地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吴某1、吴某2、樊某某、吴某3等五人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韦某某、吴某1、吴某2、樊某某、吴某3为谋取非法利益,租用安顺市西某某**乡**村一村民自建房,后在该房屋内组织他人采用“三公”的赌博方式,提供赌博工具,招揽赌客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2020年3月12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在该赌博场所抓获参赌人员14人,期间被告人韦某某、吴某1、吴某2、樊某某、吴某3抽头渔利共计人民5780元。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韦某某、吴某1、吴某2、樊某某、吴某3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罗某、周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韦某某、吴某1、吴某2、樊某某、吴某3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杨某、罗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吴某1、吴某2、樊某某、吴某3违反国家社会管理秩序,提供赌博场所,招揽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鹏
检察官助理 宋智华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吴某2、吴某3现羁押于西某某康复中心,被告人樊某某、韦某某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1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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