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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保卫故意伤害案起诉书(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84********,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租住河池市金城江区**社区**组**房**室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某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某公安分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某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8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韦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2019年4月15日,两人从都安回到位于河池市某某区某社区韦某某2-2室出租屋内,晚上一起吃饭、喝酒,喝酒之后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扭打。 2019年4月17日晚,被告人韦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两人在出租房内吃饭喝酒,21时40分左右,两人再次因为琐事争吵,争吵中,被告人韦某某用手扇潘某某脸部一巴掌,潘某某欲用脚踢韦某某,韦某某即用脚踢被害人潘某某到沙发上,之后韦某某用拳头对潘某某头、面部、身上猛力击打数次。当晚,二人同床睡觉。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发现睡在自已身边的潘某某有异常情况,即送到人民医院抢救,后潜逃。潘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潘某某系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璐宁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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